删库一时爽,跑路进号房

删库一时爽,跑路进号房!

还记得前几年删库跑路的链家数据库管理员吗?

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消息,原链家网(北京)科技有限公司数据库管理员韩冰,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二审维持原判。

韩冰在 2018 年 6 月 4 日使用管理员权限和 root 账号登陆公司财务系统,并将系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应用程序删除。

被删库的系统存放着公司成立以来所有的财务数据,链家为恢复数据及重新构建该系统共计花费人民币18 万元。

法庭文档显示,有权限进入公司财务系统的有五个人,韩冰是其中一人。当发现问题后,其他四人都主动上交了个人笔记本电脑和密码,只有他拒绝将笔记本电脑密码交给公司调查人员,这立即引起了怀疑。最终经过多方证据锁定了他。

其实这样的事件也发生过好多起。

下面内容来自于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。

指导案例102号《付宣豪、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》旨在明确“DNS劫持”行为,明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,达到后果严重程度的,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。“DNS劫持”通过篡改域名解析,使网络用户无法访问原IP地址对应的网站或者访问虚假网站,从而实现窃取数据资料或者破坏网站原有正常服务的目的,这种犯罪行为在实践中较为常见。

指导案例103号《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》旨在明确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。该案例表明,违反国家规定,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破坏,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的,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。该案例的发布有利于明确类似案件定罪量刑标准,依法有效维护企业财产权益。

指导案例104号《李森、何利民、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》旨在明确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,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监测采样器,干扰采样,造成监测数据失真的,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,后果严重的,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。该案系国内首例此类案件,具有法律适用的指导意义和法律宣传的教育意义。

删库一时爽,跑路进号房

正所谓,删库一时爽,跑路进号房!在法律面前,不存在侥幸。

这也让人深思,该如何保障企业的数据安全呢?

同时,希望所有的公司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也都能善待自己的员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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